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