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九十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十条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