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九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