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经复核后形成国家药品标准草案,并将相关研究资料一并提交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