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应当按照起草、复核、审核、公示、批准、颁布的程序进行。
涉及药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的情形的,可以快速启动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程序,在保证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行。
国家药品标准有关加快制定和修订程序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另行制定。
涉及药品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的情形的,可以快速启动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程序,在保证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行。
国家药品标准有关加快制定和修订程序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