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药品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中药标准;

组织、参与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相关工作;

监督药品标准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