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