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药品招标工作,依法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药品招标采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实行资格认定和定期复审制。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