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业务操作过程中,有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