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对进行药品经营性交易的,视为无证经营药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