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涂改、转让其资格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