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认定和复审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暂停其三年药品招标代理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