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终止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时,应于一个月内将其资格证书交回。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