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或复审时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变化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变化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址变化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