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药品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