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未审查招标人、投标人合法资格及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招标了假劣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