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新药技术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应当为《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

对于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除《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外,还应当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