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 第十三条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 第十三条 受让方的生产规模应当与转让方的生产规模相匹配,受让方生产规模的变化超出转让方原规模10倍或小于原规模1/10的,应当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证,验证资料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