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受让方应当继续完成转让方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有关要求,例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Ⅳ期临床试验等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