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六条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