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