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