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附表3),进行复审。复审期间,该药品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