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九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九条 对持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而拒不召回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不配合召回的,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