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