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被检查单位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逃避。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

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检查结论判定为不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