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审批文件、认证认定证书等的;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依法开展检查的。
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审批文件、认证认定证书等的;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依法开展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