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等管理办法;

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批检验记录保存至产品销售后一年;

监测洁净室(区)的尘埃数和微生物数;

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产品使用期提供数据;

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