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3、 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第五十三条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五十三条 3、 实施Ⅲ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 第五十三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包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