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