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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三类。 第五条 药包材须按法定标准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 药包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和修订。 第七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包材,由申请产品注册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八条 药包材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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