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包材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专业学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通则》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