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药包材注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注册的产品须按规定抽样三批,经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法定标准;

Ⅰ类药包材注册,申请企业按规定要求填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申请书”,连同所需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

Ⅱ、Ⅲ类药包材注册,申请企业按规定要求填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申请书”,连同所需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