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国内首次开发的药包材产品须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可后,按类别申请《药包材注册证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