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申办者任命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