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用药品、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该药的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如盲法)进行适当包装,并应用批号或系列号加以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药品登记、保管、分发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