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申办者负责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需要时,申办者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