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委员中参与临床试验者不投票。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非委员专家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其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