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能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执行;试验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应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