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九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9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应在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成立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至少由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应相对独立,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