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下列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统一发布:

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

前款规定统一发布的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也可以授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