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