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十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十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