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