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