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章 变更情形 第二节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变更情形 第二节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生物制品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持有人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获得批准后,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验证,属于重大变更的,报药审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