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