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