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扑救草原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