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下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草原防火机构:

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

重大、特大草原火灾;

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草原火灾;

威胁原始森林的草原火灾;

超过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的草原火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草原火灾;

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草原火灾。